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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外国语大学孔子学院奖学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9-22   点击:

为加强对孔子学院奖学金生的有效管理,结合四川外国语大学孔子学院奖学金招生类别、结构和层次,参照《孔子学院奖学金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孔子学院奖学金类别

孔子学院奖学金按学生类别分为一学期进修生奖学金和一学年进修生奖学金。


第二条:孔子学院奖学金内容

孔子学院奖学金内容如下:

1.免交学费和住宿费;

2.提供孔子学院奖学金来华留学生综合医疗保险;

3.提供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500元;


第三条:孔子学院奖学金生活费发放

奖学金生活费自奖学金生入学之日起逐月定期发给。新生当月十五日(含十五日)之前注册的,发给全月奖学金生活费;十五日以后注册的,发给半个月奖学金生活费。奖学金生活费发至学校确定的结业之日以后的半个月。对退学或结业回国者,奖学金生活费自下个月起停发。学校规定的假期内奖学金生活费照发;奖学金生假期内因离校休假而未能按时领取奖学金生活费,返校后可以补发。奖学金生未请假而不按时到校注册、非健康原因离校或者旷课,时间超过一个月者,停发当月的奖学金生活费。

孔子学院奖学金生须于每月10日前向留学生部管理老师处签字,确认生活费数额,否则将缓发本月生活费。


第四条:孔子学院奖学金生要求进行超出学校教学计划的实验或实习,所需费用由本人自理。


第五条:孔子学院奖学金生来华后如被发现患有中国法律规定不准入境疾病者,应立即离境回国,回国旅费自理。


第六条:孔子学院奖学金生在学习期间患病,应在学校医院就诊。必要时,由学校医院介绍转入指定医院治疗。奖学金生镶牙、补牙、拔牙、配眼镜、分娩、人工流产、矫正生理缺陷、购买营养滋补品和其他超出公费医疗支付范围和标准的费用,以及治疗来华前已患有的慢性疾病的费用由本人自理。奖学金生因打架、斗殴等违反法律、校纪行为导致伤亡事故所支付的医疗及其他有关费用,由当事人自理。


第七条:孔子学院奖学金生因患严重疾病,应中止学习、回国休养,回国旅费自理。奖学金生中止学习回国,学校将停发其生活费,其享受奖学金的资格亦不予保留。


第八条:孔子学院奖学金生的专业变更、转学和学习期限的延长

孔子学院奖学金生来华后不得变更专业、转学和延长学习期限,否则将被取消享受奖学金的资格。


第九条:孔子学院奖学金生文化活动

为丰富孔子学院奖学金生课外生活,加强对中国的了解和对汉语的兴趣,我校每年定期为奖学金生举办文体、参观、联欢等活动,活动费用从奖学金学费支付。


第十条:孔子学院奖学金管理部门

我校孔子学院奖学金管理部门为留学生部,奖学金招生、录取、发放与管理等由留学生部统一负责。